
擬訂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縣屬單位和中央、省、市在鹽單位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的計劃安置,計劃外選調和培訓工作。負責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養等工作。負責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干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的移交安置、服務管理工作,管理軍休保障單位。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服務管理,承擔接收移交安置、就業創業扶持和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就業創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有關中介服務工作。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協調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組織、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醫療保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優撫保障機構規劃政策。承擔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扶持工作。貫徹執行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承擔退役軍人總結表彰、榮譽獎勵和烈士褒揚、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擬訂全縣軍人公墓和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劃、管理維護等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烈士評定和向上報備工作,組織、指導英雄烈士的紀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