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設置鹽邊縣鄉村振興工作機構有關事項的批復》(攀編發〔2021〕16號),經2021年7月30日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第14屆21次會議研究。
一、職責劃轉
(一)將原縣扶貧開發局承擔的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職責劃
到縣水利局。職責劃轉后,縣鄉村振興局主要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統籌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關具體工作和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
(二)將縣鄉村振興局內設機構移民規安采煤沉陷區綜合
股承擔的“移民群眾信訪接待,調查回復、督查督辦、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庫區矛盾糾紛排查、分析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對移民資金管理、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辦理群眾信訪舉報的查處等工作”職責劃轉縣水利局相關內設機構承擔。
二、內設機構調整
(一)將縣鄉村振興局內設機構“移民規安采煤沉陷區綜
合股”承擔的“牽頭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督促縣級相關部門做好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督促鄉(鎮)做好采煤沉陷區群眾來信來訪及維穩工作”職責劃轉到內設機構扶貧開發股承擔。
(二)撤銷縣鄉村振興局“移民規安采煤沉陷區綜合股”
和“移民后期扶持股”2個內設機構。
調整后,縣鄉村振興局內設機構 3個(辦公室、扶貧開發
股、計財審計監察股)。
三、所屬事業單位調整
將原縣扶貧開發局所屬事業單位鹽邊縣扶貧移民服務中心的隸屬關系調整為由縣鄉村振興局管理。主要職責為:負責
全縣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全縣鄉村振興電子檔案(庫)建設及相關數據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負責煤炭采空沉陷區綜合治理輔助支持和服務工作。
其余機構編制事項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