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印發(fā)《鹽邊縣縣級黨政領導干部 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清單》
發(fā)布時間:2021-02-07 來源:鹽邊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shù):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廳字〔2019〕13號)文件,將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diào)整的重要參考。此外《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的意見》(川委辦〔2019〕2號)和《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攀枝花市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攀委辦發(fā)〔2019〕15號)也明確要求,將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評選先進和獎勵懲戒的重要參考。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我縣根據(jù)《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的意見》(川委辦〔2019〕2號)和《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攀枝花市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攀委辦發(fā)〔2019〕1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鹽邊縣縣級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清單》。
《責任清單》共6點,包括縣委書記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擔任縣政府正職的縣委副書記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縣委常委會其他委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并兼任縣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的縣委常委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縣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和兼任縣食安委副主任的副縣長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詳細列出縣級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