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征求《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臨時用地補償實施方案》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2025-08-06 來源: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于征求《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
(鹽邊段)臨時用地補償實施方案》
意見的函
為順利推進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鹽邊縣境內臨時用地補償工作,切實保障被臨時占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結合鹽邊縣實際,我局會同縣林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高建辦)草擬了《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臨時用地補償實施方案》。
現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限2025年8月6日至8月12日;在征求意見期限內,若有意見,請通過電話或書面郵寄等方式向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意見,并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聯系人:楊紹林,聯系電話:0812-3968831。
附件: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臨時用地補償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5年8月6日
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
臨時用地補償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推進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以下簡稱“攀鹽高速項目”)鹽邊縣境內臨時用地補償工作,切實保障被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臨時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2〕3號)《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攀資源規劃規〔2022〕1號)《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邊縣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鹽邊府函〔2024〕296號)《攀枝花市林業局關于規范占用征用林地報批程序的通知》(攀林發〔2008〕21號)《攀枝花市林業局關于下發攀枝花市2016年木材調查價格表的通知》(攀林發〔2016〕130號),結合鹽邊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攀鹽高速項目鹽邊縣境內需臨時占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臨時占地補償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 因施工需要,用地單位借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有道路(村道)的,由用地單位與道路所有權人簽訂借用協議,其協議中應明確借用時限、借用費用、損壞修復的費用及相關責任等事項。借用協議簽訂后,用地單位應當在鄉(鎮)備案。
第四條 攀鹽高速項目鹽邊縣境內臨時用地補償工作按屬地原則組織實施,屬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用地單位實施。縣交通運輸局(縣高建辦)負責組織協調縣經信科技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等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章 臨時用地補償
第五條 臨時用地的范圍。本方案所指臨時用地范圍為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臨時用于棄土場、施工臨時便道、拌和場、料場、施工臨時用房、地質勘查和其它符合規定的臨時施工用地等。
第六條 用地補償程序。實物(土地)調查→成果確認→簽訂協議→支付補償費用。
第七條 實物指標調查。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測量、數據公開的原則,由縣高建辦牽頭按規定確定具備資質的中介單位實施。鄉(鎮)組成實物調查工作組,確定青苗、林木等地上附著物及土地面積,并做好實物調查過程中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八條 成果確認。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面積、地類、權屬,由涉及的集體經濟組織確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調查成果經所有權人確認。調查成果在實物指標涉及的村(社區)、組(社)公示確認。
第九條 簽訂協議。實物指標成果確認后,用地單位與組(社)、村民、鄉(鎮)三方就臨時用地簽訂《臨時用地補償協議》。
第十條 補償標準。臨時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綜合考慮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因素,特制定臨時用地涉及鄉(鎮)每年每畝補償標準(詳見附件)。
(一)臨時用地補償費(含林地)
按照項目臨時用地時間進行補償,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四年,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為每畝每年2962.5元,臨時用地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1.臨時用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除其他成片林木外,根據現狀按《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邊縣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鹽邊府函〔2024〕296號)進行補償。
2.臨時用地上的其他成片林木。所有權人放棄其他成片林木所有權,由用地單位統一處理。用地單位按《關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林地、林木補償費的通知》(川價字非〔1993〕4號)、《攀枝花市林業局關于下發攀枝花市2016年木材調查價格表的通知》(攀林發〔2016〕130號)進行補償。
(三)獎勵費用
臨時被占用土地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期拆除地上附著物的,給予一次性適當獎勵。其中,用地面積0.5畝及以下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用地面積在0.5畝到1畝(含)的,給予2000元的獎勵;用地面積在1畝到5畝(含)的,給予3000元的獎勵;用地面積在5畝(不含)以上的,給予5000元的獎勵。農戶(以戶為單位)土地涉及多個臨時用地批次占用的,獎勵按用地面積累積計算后補差,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元。
(四)其 他
1.因臨時用地需要拆遷房屋、搬遷墳墓的,參照攀鹽高速項目征收拆遷房屋、搬遷墳墓的補償標準和獎勵政策執行,所需費用全部由用地單位承擔。
2.因臨時用地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涉及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集體土地進行補償;涉及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臨時占用耕園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依法補償后,可以由產權所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產權所有人不拆除的,用地單位可委托村社拆除。臨時占用林地涉及的林木及地上附著物依法補償后,由用地單位負責辦理林地使用手續及林木采伐許可后進行林木砍伐和附著物清除。
第十二條 臨時用地涉及的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等設施的搬遷補償參照有關行業規定標準執行,具體工作由產權單位負責,所有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屬地鄉(鎮)政府配合。
第十三條 若臨時用地涉及其他類型土地和特殊情況的補償,由縣高建辦按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
第三章 臨時用地復墾與驗收
第十四條 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項目臨時用地由用地單位復墾。
第十五條 復墾面積依據《地籍測繪規范》(CH 5002-94)采用投影面積進行確定,并在臨時用地協議當中體現。
第十六條 臨時用地單位需科學、合理地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復墾面積以臨時用地協議當中確定的面積為準,并以實際土地復墾方案評審的預算費用為準,由用地單位繳納土地復墾費。臨時用地期滿后,用地單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行業管理標準進行土地復墾。
第十七條 臨時用地單位按審批通過的復墾方案復墾時已對土地進行熟化,其土地熟化費不再考慮。若用地單位按復墾方案難以對土地進行熟化的,根據復墾驗收實際情況與村社、村民另行協商確定土地熟化費。
第十八條 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編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及植被的恢復方案,占用林地期滿后,用地單位應按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及植被的恢復方案進行恢復,并經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后交還林權所有者,驗收不通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時因修建溝渠、道路、蓄水池等基礎設施導致復墾土地面積減少,由用地單位對減少的土地面積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實施補償,補償費用由村民小組統籌使用。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后,未達到行業主管部門復墾驗收質量要求的,由項目業主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督促用地單位進行整改,直至達到質量要求。土地復墾后應及時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復墾驗收,對臨時用地使用期滿不履行義務或土地復墾經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驗收不合格的,整改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代為組織復墾,所需費用從土地復墾費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主要職責分工
(一)用地單位。負責明確用地范圍,提供用地紅線圖;負責提供臨時用地申報材料;禁止超面積、改變用途使用,到期后立即停止使用并復墾;妥善解決臨時用地使用過程中引發的權屬爭議、補償糾紛等;使用期間,必須做好臨時用地的水保、環保、地質災害的安全措施。
(二)鄉(鎮)。負責組織群眾進行政策宣傳和動員、實物指標調查、按政策開展臨時用地補償協議簽訂等具體工作;負責做好臨時用地復墾面積在協議中的確認工作;督促轄區內涉及臨時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清表、交地;負責建立用地臺賬,統計項目征地面積、補償情況、資金到位兌付情況;負責做好資料檔案歸檔;負責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后的協調、移交、管護。
(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臨時用地不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的審批,并協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的審批,督促用地單位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并負責組織復墾驗收;負責指導和督促鄉(鎮)按方案開展臨時用地補償、清表交地等相關工作。《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攀資源規劃規〔2022〕1號)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四)縣林業局。負責審批及協助辦理臨時用地范圍內林地使用手續及林木采伐等相關手續,并負責林地的植被恢復驗收。
(五)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參與臨時用地涉及耕地復墾驗收工作。
(六)縣經信科技局。負責協調、指導并督促產權單位,做好臨時用地涉及的電力、通訊等設施遷改工作。
(七)縣交通運輸局(縣高建辦)。負責協調所需資金,并綜合協調用地過程中的相關矛盾問題。
第五章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臨時用地所需的各項資金由縣高建辦協調各用地單位籌集,保證各項資金足額到位。
第二十四條 因臨時用地補償和交地等工作需要開展的測繪、法律咨詢、評估、建構筑物拆遷、地表清場、打圍等相關費用納入臨時用地成本,由臨時用地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按不超過項目臨時用地補償金額5%的比例計算工作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由縣交通運輸局(縣高建辦)、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攀鹽高速項目鹽邊縣境內臨時用地完畢后自動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