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征求《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2025-07-11 來源: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于征求《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
(鹽邊段)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意見的函
為順利推進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建設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保證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實施單位在征地補償安置中具有可操作性,結合鹽邊縣實際,我局代縣政府草擬了《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現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限2025年7月11日至8月9日;在征求意見期限內,若有意見,請通過電話或書面郵寄等方式向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意見,并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此函。
附件: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鹽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5年7月10日
(聯系人:楊紹林,聯系電話:0812-3968831)
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
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號)、《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邊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鹽邊府函〔2023〕262號)、《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邊縣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鹽邊府函〔2024〕296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建設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二、征收范圍
該項目征收紅線范圍涉及格薩拉彝族鄉古德村稗子田組、干海子組、古德組,大坪子村三把蘇組,韭菜坪村李子坪組、毛坪子組、四方地組,支六河村翁家屋基組、下河壩組、新建組;惠民鎮和平村上紅果組,新林村坪子組、善林組、新林組,興隆村三源組,銀河村四倫碑組、新灣子組、楊家田組;永興鎮蒼蒲村大村組、羅壩組、銅廠組、油房組,江西村廠壩組、范村組、龍崗組、小河口組、長田組,箐河村板依組、毛坪子組、上碾房組、閻汪橋組,新勝村石灣山組,永興村干河溝組、偏巖子組、千秋榜組;漁門鎮獅子堡村獅子堡組、灣灰組、埡口組,漁門社區東街組、新路組(最終以勘測定界的線路走向紅線為準)。
三、實物調查
(一)征收土地實物調查工作由征收單位委托有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以現行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進行實物測量、初始登記調查工作。實物調查內容由鄉(鎮)人民政府、村組代表、產權所有者(使用者)、測量單位共同簽字確認。實物調查成果在鄉(鎮)、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調查成果作為實物補償的依據。
(二)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調查登記和補償:
1.搶種搶栽的各種經濟林木和農作物、新開墾的土地、新開挖的坑塘、新建(改建、擴建)的墳墓、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等附著物。
2.未經依法批準修建的建(構)筑物。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三)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征地搬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1.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2.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房屋;
3.暫停辦理除合法出生、合法婚姻、合法收養、退役軍人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以外的入戶;
4.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5.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6.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當暫停辦理的其他事項。
凡擅自辦理前款所列事項,在征地搬遷安置過程中均不予認可,不得享受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政策。
四、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邊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鹽邊府函〔2023〕262號)文件執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邊縣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鹽邊府函〔2024〕296號)執行。補償標準以外的補償項目,參照類似項目進行補償。
五、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面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二)農戶確權承包土地: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補助。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首先用于應安置人口的社會保障安置費支付,不足部分從本次征收非承包土地的土安兩補費中補足,仍不足則列入土地劃撥成本。
(三)農戶確權承包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農戶耕種的,可從集體所有的土安兩補費中適當支付一定開墾費給實際耕種農戶,開墾費金額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執行。
(四)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截留,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資金使用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
六、人員安置
(一)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安置:
1.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并有承包土地,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生育、合法婚姻、合法收養且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人員;
3.原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現役的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專學生;
4.原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刑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員);
5.原戶籍關系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征地時未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且參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并履行村民同等義務的城鎮居民,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并經審核認定,按程序公示無異議的人員;
6.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不享有分配權利的人員;非法轉讓房屋、土地,未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人員;
2.已享受過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人員;
3.父母雙方均已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國有企業正式職工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4.因投親靠友遷入戶籍,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核認定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
5.戶籍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及國有企業正式職工;
6.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及國有企業正式職工離職后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居住的人員;
7.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軍隊等離休、退休(職)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的人員以及已享受過安置政策的退養回鄉人員;
8.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納入安置的情形。
(三)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按以下方式安置:
1.應安置人口計算:以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人均確權承包地面積=該集體經濟組織確權承包土地總面積÷現存承包總人口。安置人口=農戶被征收確權承包土地面積÷人均確權承包地面積,被征收的土地須為農戶確權承包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被全部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應全部進行安置,家庭成員未安置完畢,安置人口如出現小數,其小數部分的人口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小于0.5人的一次性領取安置補助費后,人員不予安置。
(2)大于或等于0.5人的可一次性領取安置補助費后,人員不予安置;也可一次性補足“1-小數部分人口數”的安置補助費后,人員予以安置。
(3)按“人地對應”原則,以戶為單位,農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書面申請本戶擬安置人員名單,由村民委員會審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縣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共同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2.安置方式:
(1)被征地失地農民安置原則上采取社會保障安置。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且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按照四川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及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等規定進行安置。
(2)醫療保險。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攀辦發〔2010〕15號)文件執行,醫保安置期內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政府按當年居民醫保個人年度繳費標準逐年列支。
七、住房搬遷農戶安置
(一)房屋搬遷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搬遷人指定的地點辦理房屋搬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被搬遷人逾期未辦理或拒絕辦理搬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的,以搬遷人的調查結果為準,作為對被搬遷人進行搬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二)在征地項目規劃區內住房被拆除的農戶,按“人房對應”原則,以戶為單位,對符合征地搬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貨幣補償中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擬采取分散自建或依規集中自建的方式進行安置。
選擇分散自建的應安置農戶,按以下規定執行:
(1)分散自建房宅基地面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范圍及面積標準的通告》相關規定執行;
(2)享受基礎設施補助費2萬元/人,用于包干解決新建住房的場平、道路、給水、電力等建設補助;同時,給予對后靠安置接收村集體予以1萬元/人補助;
(3)被搬遷人原住房實物、其他附屬物、搬家費、室內水電安裝費、原宅基地兩補費等按現行標準補償給個人;
(4)需租房過渡的,自原房屋拆除之月起按250元/人·月計發租房過渡費,租房過渡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
選擇依規集中自建的應安置農戶,按以下規定執行:
(1)集中自建宅基地面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范圍及面積標準的通告》相關規定執行;
(2)被搬遷人原住房實物、其他附屬物、搬家費、室內水電安裝費等按現行標準補償給個人;
(3)應安置農戶原宅基地的兩補費和基礎設施補助費用不再補償給個人,用于支付集中自建新規劃的宅基地所需補償費用及新建住房的場平、道路、給水、電力等基礎建設補助,不足部分可從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
2.貨幣化安置。農戶確權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確權承包地面積小于原確權承包地面積20%以上的可納入貨幣化安置。
(1)被搬遷戶需提供攀枝花行政區域內合法的不動產登記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表等相關材料,原則上不低于30㎡/人的安置標準;
(2)一次性給予貨幣補助費用2萬元/人,視為安置完畢,今后不再審批宅基地;
(3)被搬遷人原住房實物、其他附屬物、搬家費、室內水電安裝費、原宅基地兩補費等按現行標準補償給個人。
3.住房搬遷及過渡補助標準。按《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邊縣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鹽邊府函〔2024〕296號)規定執行。
八、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搬遷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涉及的電力、通訊、管道、有線電視等桿線管網的搬遷,由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產權單位根據行業標準擬定搬遷方案,報縣財政局財評確認后,簽訂遷改協議,由原產權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后,兌現遷改費用。
九、農村道路、灌溉溝渠及水電管網等農業基礎設施搬遷補償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需占有農村道路、灌溉溝渠及管網等農業基礎設施的,按照不低于“原功能、原規模、原標準”的原則,由施工單位(或項目業主)納入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建設進行還建,原道路、灌溉溝渠及管網等基礎設施不予補償。確實無法還建或不需要還建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十、激勵措施
被搬遷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自行或委托搬遷人拆除房屋、交付土地的,以實際安置人口為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地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600元/人;
(二)交房獎勵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人;
以上具體獎勵辦法由鄉(鎮)自行制定。
十一、其他事宜
(一)被征地涉及的鄉(鎮)、村、組、農戶,要積極支持配合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建設,對不配合和阻撓國家建設征地的,將嚴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二)被搬遷戶逾期不領取補償相關費用的,由搬遷人轉入戶主或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賬戶。
(三)被搬遷戶在規定時間內不選擇住房搬遷安置方式的,由搬遷人牽頭,選擇適當的安置方式進行安置。
(四)本細則未作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本細則在實施過程中,若國家及省、市、縣出臺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但同一項目執行同一補償政策。
(五)本實施細則由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建設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六)攀枝花至鹽源高速公路項目(鹽邊段)紅線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本實施細則自動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