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醫療保障局2019年責任清單
發布時間:2020-01-08 來源: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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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 |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擬訂并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監督強化全縣醫療保障基金運行管理。 (三)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全縣醫療保障籌資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貫徹執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政策。 (四)組織實施全省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療保障目錄和支付標準,根據授權在醫療保障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下進行目錄增補和支付標準的調整。 (五)參與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執行全省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根據省、市安排部署,參與全省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承擔并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七)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參與市級制定基金支付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執行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療保障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縣醫療保障業務經辦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貫徹執行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縣醫保經辦服務工作。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 (九)參與擬訂市級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大數據管理和應用。 (十)組織擬訂縣本級離休干部、六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政策和副廳級以上干部、縣級干部、高級知識分子的醫療照顧政策。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確保醫療保障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兩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2.與國家稅務總局鹽邊縣稅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兩部門在醫療、生育、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等方面加強協調,建立溝通機制,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稅務征繳的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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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邊界 |
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
(行政處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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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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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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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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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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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醫保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上級交辦、下級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用人單位涉嫌存在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請當事人簽字認可。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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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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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處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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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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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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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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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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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醫保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上級交辦、下級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繳費單位涉嫌存在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情況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請當事人簽字認可。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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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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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處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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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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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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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社會保險繳費等財務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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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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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醫保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上級交辦、下級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繳費單位涉嫌存在偽造、編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或延遲繳納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請當事人簽字認可。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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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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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處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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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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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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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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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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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醫保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上級交辦、下級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或參保人涉嫌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請當事人簽字認可。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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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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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處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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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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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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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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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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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醫保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上級交辦、下級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用人單位涉嫌存在未足額繳納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請當事人簽字認可。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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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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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處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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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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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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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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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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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醫保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上級交辦、下級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相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存在采取虛報冒領、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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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四川省中央和省財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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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強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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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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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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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對未按規定繳納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加收滯納金、劃撥社會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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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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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催告責任:向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送達催告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決定責任:根據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報經批準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并送達行政強制決定書。根據有關規定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決定。 3.執行責任: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做出劃撥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由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繳納。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的監管,對未繳費單位及時報相關部門。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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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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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強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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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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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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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社保基金資料予以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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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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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催告責任:對查閱、記錄、復制與醫療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不配合,并可能造成相關的資料被轉移或滅失的資料下達封存通知書,通知封存的原因、時間、地點、封存人員等。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滅失醫保基金資料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4.事后監管責任:從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結果中獲取信息,并采取積極措施處理有關問題,清理歸墊挪用基金,對轉移、隱匿等違規行為進行糾正并處理。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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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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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檢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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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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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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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勞動保障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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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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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檢查責任:醫保行政部門通過對用人單位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報送的書面材料、接受群眾舉報投訴等方式,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及基金支出等違法違規行為。 2.處置責任:檢查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及時予以立案查處,并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等決定。 3.信息公開責任: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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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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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行政檢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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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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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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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社會保險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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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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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檢查責任:通過飛行檢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協議醫藥機構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活動、企業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或生育保險費情況、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待遇領取情況的稽核檢查 2.處置責任:核查中發現的違反“兩定”協議及醫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立案查處,并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等決定。 3.信息公開責任: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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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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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其他行政權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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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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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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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
權限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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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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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項責任:對發現或被舉報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過程中存在違紀違規行為予以查處立項。 2.審查責任:就違紀違規行為深入到相關單位或被檢舉人所在地進行調查核實。 3.決定公布責任:經部門研究決定并向相關單位、個人公布。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我縣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網絡監測、書面檢查及實地檢查。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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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糾辦發〔2010〕6號)、《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衛規財發〔2012〕8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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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12)86568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