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政府法制辦集中開展“以案釋法”化解社會矛盾
發布時間:2015-09-0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015年6月至8月,鹽邊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針對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發生的突出問題和引發的社會矛盾,組織農牧、國土、林業、信訪、公安、維穩等相關部門在漁門鎮荒田等村社,采取用村民身邊發生的實際案例,集中開展“以案釋法”工作。通過以案釋法和法律法規的學習,使廣大村民全面了解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的流轉程序和合法途徑,如何依法信訪,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權利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也使案例中的村民和當事人充分認識到在事件中的違法性,并愿意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賠償造成的損失,從而有效化解了一批社會矛盾,取得較好社會效果。
附案例和案件評析:
案例一、2015年1月25日,鹽邊縣漁門鎮荒田村一社村民黃某、杜某與格薩拉鄉村民李某簽訂了《購買房屋轉讓土地協議》,約定將黃某、杜某家房屋和全部承包土地轉讓給李某。5月底,李某付清轉讓款后,將家屬和部分財產搬入黃某家房屋居住并耕種土地。該社村民100余人以本社土地資源匱乏、土地轉讓侵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為由集體上訪、在鎮政府靜坐,并采取斷路、斷水、斷電方式阻止李某家搬入,造成李某家經濟受損,李某家以房屋土地轉讓雙方自愿、經濟受損為由上訪。
案例二、2015年3月31日,鹽邊縣漁門鎮荒田村二社村民覃某與箐河鄉村民羅某簽訂《購買房屋協議》,約定將覃某家房屋轉讓給羅某,承包土地由羅某轉包。5月底,羅某在搬入覃某家過程中,該社村民100余人以與案例一相同的理由上訪和相同的方式阻止羅某搬入,造成羅某經濟損失,雙方矛盾如箭在弦。
爭議焦點:承包土地轉讓、轉包是否合法?農村村民房屋轉讓是否侵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村民集體上訪方式和采取斷路、斷水、斷電方式是否合法?
案件評析: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加快,河谷地區部分村民隨子女進城生活或進城打工,承包地和房屋空閑,而高寒邊遠山區部分群眾為改善生活環境,與河谷地區部分村民進行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但在流轉中,轉讓方和流轉方往往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土地流轉相混淆,認為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自主決定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事實上,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四川省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村民可以通過家庭聯產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非是劃撥或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即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合法前提是需經發包方同意,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權。
因此,案例一中,黃某、杜某、李某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其實質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未經發包方同意,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案例二中,覃某、羅某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未向發包方備案,未采取村民優先權的保障措施,侵害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享有的優先權。
同時,農村房屋的轉讓,必然與宅基地轉讓相聯系。《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村民轉讓宅基地,限于農民集體成員之間或需集體農民同意。
關于如何依法信訪的問題,《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等。因此,上述兩個案例中,村民的行為違反了《信訪條例》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