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醫療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鹽邊縣低收入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10-23 來源: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等五部門
關于印發《鹽邊縣低收入居民參加城鄉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資助辦法(試行)》的通知
鹽邊醫保〔2025〕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推動低收入群體邁向共同富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鹽邊縣低收入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鹽邊縣公安局
鹽邊縣民政局 鹽邊縣財政局
鹽邊縣農業農村局
2025年9月3日
鹽邊縣低收入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
保險資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積極探索醫療保障領域共同富裕經驗,著力減輕低收入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居民醫保)經濟負擔,持續提升參保擴面成效,筑牢因病致貧返貧堅固防線,結合鹽邊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低收入居民是指在我縣辦理戶籍登記,縣農業農村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以及縣民政局認定的困境兒童、城鄉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戶。
第三條 資助條件。由縣財政局出資,對參加鹽邊縣居民醫保的低收入居民按照人頭實行個人繳費資助。與其他資助參保政策有身份重疊時,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四條 資助標準。按照當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對低收入居民享受醫療救助資助參保后剩余的應繳納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兜底資助。
第五條 實施程序。按照“先繳費后資助”的原則,符合資助條件的低收入居民需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次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完成次年參保繳費,經鄉(鎮)初審和報縣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兌現資助。
第六條 資金安排。所需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兌現方式。由縣醫保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由縣財政局將資助資金下達至各鄉(鎮)財政所,各鄉(鎮)按照縣醫保局最終核定名單撥付至本人社會保障卡,未辦理社會保障卡的由受資助人出具書面的轉款委托后撥付至家庭成員社會保障卡。
第八條 責任分工。鄉(鎮)負責核實低收入居民身份變動情況后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分別報縣民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民政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各鄉(鎮)業務指導,將鄉(鎮)報送符合資助條件的人員名單匯總至縣醫保局;縣醫保局負責核實居民醫保參保情況,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向縣財政局申請撥付;縣公安局負責核查低收入居民戶籍情況;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資助資金。
第九條 若本辦法內容與上級最新文件存在沖突,按上級最新文件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醫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25年10月3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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