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始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I備期限由批準機關根據申請的類別確定,寺觀教堂一般不超過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一般不超過三年。
籌備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籌建的,由原審批機關檢查評估后作出繼續籌備設立或者終止籌備設立決定。
籌備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在完成登記前不得開展宗教活動


